【公告】关于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2023年8月31日(含)前在远安金谷村镇银行发放的或已经完成签约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
2、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非首套房,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
1、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调整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3、2022年5月15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含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减20个基点执行。
当前执行利率如低于按上述情形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不进行调整。
人行基准利率贷款先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固定利率贷款先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逾期,有欠款未结清的,暂不进行利率调整,待客户归还拖欠本金及利息、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后,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根据人民银行《通知》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变更合同利率或新发放贷款置换两种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我行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主要采用变更贷款利率的方式。如客户需新发放贷款置换的,请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置换后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我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
(二)客户申请后调整。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二套房及以上贷款,由客户向经办行线下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并提供佐证材料,经我行审批通过后按照批量或单笔的方式进行调整。
此类客户无需申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9月28日分批次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二套及以上房贷且符合调整条件、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且完成LPR转换、逾欠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住房贷款客户。
此类客户可自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对于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我行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及告知工作。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1、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利率调整结果。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较多,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及时在我行更新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30日内联系贷款经办机构,如未联系,视为同意本次利率调整。
2、本次我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统一采用调整贷款加点值形式,其它合同要素(如贷款余额、剩余期限、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等不变,调整完成后不再进行重复调整。
3、为落实人民银行便捷借款人的导向,借款人无需重签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
4、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我行工作人员以外的电话、短信及误导信息。
远安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8日
附件:
远安金谷村镇银行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