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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保护自己,远离洗钱!

反洗钱,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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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是指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这主要指清洗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构成洗钱罪。

洗钱助长走私、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甚至影响国家声誉。因此,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大额和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反洗钱监督检查、反洗钱调查等各项反洗钱措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起到遏制上游犯罪的目的。

1、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

2、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跨境转移

3、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4、利用别人的账户提现,切断洗钱线索

5、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

6、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7、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8、通过购买彩票进行洗钱

9、通过购买房产进行洗钱

10、通过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



20XX年,新加坡人罗某到上海某银行办理业务时,一直躲避银行监控镜头。此举引起了银行怀疑,立即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根据这一线索,当地人民银行配合警方一举破获了这起我国最大的地下钱庄案,经司法认定该案的涉案金额超过了 504 亿元。

请您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远离洗钱犯罪。


20XX年 1月,重庆警方根据举报发现一小区空房内存有巨额现金900多万元。调查发现房主为一下岗职工傅某,但傅某坚决否认自己曾经购买该房产,也不知道房内的现金是谁的。经过回忆,傅某才想起来,数月前曾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了妹妹。进一步调查发现,傅某的妹妹正是重庆某县交通局局长的妻子,为了隐瞒其丈夫受贿所得,她借亲属的身份证件购买了多处房产进行洗钱。

请您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成为洗钱犯罪「替罪羊」。


20XX年7月,潘某找到杜某,说急需一批银行卡账户用于资金周转。于是杜某收集了大量身份证件,用这些身份证件在上海市某银行办理了大量个人银行卡账户,并将这些银行卡借给潘某。

潘某得到银行卡后,按事先约定联系台湾作骗犯「阿元」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为「阿元」转移其通过网上银行诈骗的赃款110多万元,并按10%的比例提成。20XX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时此案宣判,认定潘某等4名被告犯有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到2年不等。

请您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通过您的账户进行洗钱和恐怖活动。


20XX年6月,上海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在整理客户企业银行回单时发现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单特别多,款项用途为差旅费,每笔款项均为4.99万元,具有明显地逃避监管部门的意图,于是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

经过人民银行和警方的调查,该公司利用我国对软件行业的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72张,编取出口退税约2900万元。为了逃避银行的大额交易监测,该公司将骗税所得拆成了每笔4.99万元,并以差旅费的名义进行转移。聪明反被聪明误,不法分子拆分交易的手法露出了马脚,最终被抓获归案。

为规避监管标准拆分交易只会弄巧成拙,如果您为避免大额交易报告而刻意拆分交易,可能引起反洗钱资金监测人员的合理怀疑。



有利于树立一国政府的形象,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安全。

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保证经济金融体系健康运行。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使社会文化基础得到进一步巩固。


2017年4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的意见》。会议强调,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等一行三会令〔2007〕第2号,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

〔2014〕第1号)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2013〕第2号)


通过客户身份识别,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

1. 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防止犯罪资金渗透至金融交易。

2. 及时发现和科学判断涉嫌违法犯罪的可疑交易。

3. 保证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为执法机关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供必要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应当做到:

1. 与客户建立金融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2. 存在代理关系时,分别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采取相应的身份识别措施。

3.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4. 禁止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5.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出现特定情形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6. 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按照客户特性、地域分布、行业属性、业务开展情况等风险要素,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优化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工作流程。


1. 提高可疑识别质量,加强重点可疑识别能力。

2. 提升自定义异常交易监测工作,建立合理丰富的高级模型组合。

3. 实现逐级分析流程,提高岗位人员的人工识别分析质量。

4. 及时、准确的落实报送和补正工作。


1.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2. 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帐薄以及有关规定要求交易记录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交易记录自交易记帐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


1. 加强对大额现金和网上银行交易的监测工作,了解客户大额现金的来源和去向、对网上银行实施个性化转账限额管理、分析账户是否为同一人控制等,做好监测和定期分析工作。

2. 建立高风险业务交易监测机制,结合客户风险等级及交易特征,对高风险客户或交易采取恰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借款人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高风险客户或涉及重点可疑专项报告,且对贷款正常清收造成轻微影响的或是重大影响的,将其列为黄色预警或是红色预警客户,高风险业务交易限制措施落实到位。


1.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依法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2. 金融机构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

3. 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但该资产在采取冻结措施时无法分割或者确定份额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一并采取冻结措施。

4. 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资产数额、权属、位置、交易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资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1.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各机构工作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照《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处罚。

2. 在执行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如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各机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1. 各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2. 各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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